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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陕西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266        返回列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品种管理,规范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的林木品种审定、认定活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陕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负责本省内林木品种的审定、认定工作。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陕西省林木种苗工作站,负责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作为林木良种经营推广前应当进行审定或认定。
第六条  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主要林木品种均可申报审定或认定。
(一)本省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繁殖驯化,实践证明具有推广价值的优良品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本省没有栽培的树种,经多年引种驯化,多点试验,证明能正常生长发育的优良品种。
(三)通过多年、多点试验,证明有显著增产效益的优良种源。
(四)林木良种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较高平均遗传增益的改良混合群体。
(五)经多年选育,已通过鉴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和优良无性系。
(六)在品质、抗性等方面有一项以上显著优于对照品种或树种,今后要进一步发展或在较差生态条件下造林成活率显著高于对照的品种。
第七条 向审定委员会申请审(认)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林木育种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选育、引种或驯化;
(二)经过一定生长期,品种性状稳定,品种特征和经济指标明确;
(三)基本确定了品种的适生范围和栽培技术要点,技术档案完整;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选育、引进、驯化的主要林木品种,均可按规定申请林木品种审(认)定。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向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
    区域试验结果应由试验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的图象资料或者图谱。
(四)申请审(认)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认)定的,应当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从本省以外引进主要林木品种的,应向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办公室进行材料审查,在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申请人修改补充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中央及省属的科研院校及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林木品种审(认)定的,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可直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其他申请林木品种审(认)定的,应经选育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审定委员会申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对选育人不申请审(认)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可以根据与选育人签定的协议,向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  在本省内没有经常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省申请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省内林木种子科研、生产、经营等机构代理,并签定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