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规划编制的目的趋于多样性
现在做旅游规划主要有三大群体:一是政府旅游部门,我们通常接触的旅游局;二是景区经营商;三是旅游投资开发商。
旅游局编制旅游规划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宏观上的产业发展战略,力争通过旅游规划的编制引起主要领导的对旅游业的重视,由此对旅游局的工作予以资金、政策、权力上的倾斜,并且通过旅游规划的编制希望能够增强地方的投资吸引力,以便能够受到投资商的青睐,这也是旅游部门的政绩。
旅游投资商编制旅游规划目的主要是为了对已经选定的旅游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希望借助专业人员的智慧,减少投资风险,获取良好投资回报。其他还有就是以旅游名义“圈地”,包装旅游项目,转卖土地或者吸收外来投资。
旅游景区编制旅游规划大部分是想借助外脑,解决景区经营面临的困境,这类的规划以项目规划、营销规划、管理咨询等提升性规划为主体;有的是因为旅游景区主体变更,经营思路发生新的变化,或者由于景区扩容甚或改变性质,如很多国有大型景区,被政府赋予更多的要求,通过增加面积增强权力要求景区发挥更多更大的带动作用,所以需要借助规划来改变改变并确定新的发展思路。
二、旅游规划的形式由单一走向多元
正是由于编制旅游规划的目的不尽相同,以及旅游规划的自身特点无一定之规,涉及众多行业(吃、住、行、游、购、娱),包容各个学科领域(历史、文化、经济、园林、人文、社会、地理等),虽然目前已经形成了《旅游规划通则》这一标准体系,但这个标准也有很多的遗漏,就目前的规划编制形式来说依然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大家各自为战,各有侧重,而且互相看不顺眼。尤其是随着需求的多样化,诸如旅游景观设计规划、旅游生态规划、旅游目的地营销规划、概念性旅游规划、提升性旅游规划、招商引资规划、项目建设规划等为满足某一特定需求的规划形式越来越多,就更加无法用《旅游规划通则》来套啦。
三、很难用既有的业务类型来界定委托需求
旅游规划咨询类项目已经发展到很难用既有的业务类型来界定,委托方的意图有时不是很明确,对于到底要编制一个怎样的规划,出一个什么样的终成果很不明朗。特别是一些边远欠发达地区的甲方往往是“我有一座山、我有一条沟、我有一片水,我要开发旅游项目,你给我设计包装”。需要与专业单位反复沟通,很少有单位愿意诚心做好这种额外增加成本的工作,大多也是以客户意志为导向,以不对称的专业技能诱导客户,以能较低成本签约为目的。但即便签约后,也会为前期的省事付出代价,因为以双方协议的规划编制模版根本满足不了甲方本来的需求,面对甲方不断提出的新问题,也只能打碎了牙齿往肚里吞,甚至超预算编制,终还是可能达不到甲方的要求, 故而,在正式工作之前,乙方须提供前期问题诊断与策略设计,与甲方一起明确意图、设定目标。双方经协商共同提出一个任务需求书,并成为双方签订合同文本的有效附件,作为工作依据。这个步骤看似乙方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也可能将来会省事更多。
四、旅游规划评审追求排场走走过场
几乎百分百的规划评审都是通过的,或者低限度加一句“原则通过,需要做较大修改”,这个规划的评审完全是走个过场,评审之前甲方、乙方和评审专家们都心照不宣,甚至评委会都委托编制方来拟评审意见。
而且,目前看来,评审越来越注重排场,要名气大的专家,级别高的领导参加,很多评审都跑到各自的省会甚至北京来开。
五、旅游规划编制趋向“小”而“实”
对于一些旅游业发展比较快的地区,旅游规划的编制开始变“小”,规划涉及的地域面积变小,如景区规划、度假区规划、发展带规划,涉及的内容也不再是包罗广泛的所谓“总体规划”,可能只是单一方面的,如目的地营销规划、旅游项目设计规划、资源开发保护规划、旅游项目策划创意、旅游线路组织规划、服务接待体系规划、环境与生态保护规划等诸多方面。
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得更加实用,更多地考虑产品的市场定位、具体的目的地的营销推广策略、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增长点的挖掘等等,以投入产出率、项目的可操作性和旅游消费市场接受开发程度为第一需求。理论逐渐淡化,描述逐渐减少,市场愈加凸显,融科学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创新性为一体的专项旅游规划将成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