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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庆隆苗木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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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新建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5%
发布时间:2015-04-18        浏览次数:592        返回列表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政府了解到,为改善全区城镇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机关等公共设施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新建工业园区的绿地率也不得低于35%;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不足50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道路红线宽度不足40米的,绿地率不得低于15%;城镇内河、湖等水体周围以及铁路、公路两侧应当按照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铁路、公路安全运输等要求;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办法》还对所有绿化花草树木的养护以及砍伐与城镇绿化主管部门等作出明确规定,擅自砍伐城镇树木的,由旗县级以上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所砍伐树木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高不得超过3万元;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