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7月间,被告人王某趁夜间野外无人看守,雇用吊车司机利用吊车作业分四次在西夏区南梁农场四队,盗伐南梁农场白蜡树共计27株,所盗伐林木都经被告人王某分批贩卖。
被盗农场发现苗木被盗随即报警。经宁夏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盗伐林木树种为白蜡,共计林木27株,合计立木蓄积为2.679立方米,被砍伐林木属南梁农场防护林带林木,保护登记为非保护树种。
2015年7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查,该被告人属于前科犯,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1月14日被贺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2年11月16日被释放,没想到时隔3年,被告人利欲熏心重操旧业,又一次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西夏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2.67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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