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草案》根据之前的审议意见对我省保护的野生植物重新做了界定,同时《草案》对外来物种入侵加大了遏制力度,也加大了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条例应当从大生态、大保护的角度,将所有野生植物纳为保护对象进行保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非人工培育栽植的植物、第(二)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无有效起源证明或者是难以确定起源且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并明确界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针对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外来物种入侵是我省生物多样性破坏的一大难题,需要加大力度,加以遏制。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等都对外来物种的管理作了明确规范,但为保护我省野生植物生长环境,有必要作相应的衔接性规定,为此《草案》明确规定“加强对外来物种的调查、检测、评估和控制,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对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侵害。储藏、运输、邮寄、携带外来物种及其繁殖材料,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其逸生野外”。
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大对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根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草案》提出“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