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国土资地函[2007] 0130号批准的泰州市2007年度第4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泰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国土分局、国土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 土地补偿标准:24万元/公顷。
2、 安置补助费标准:1.8万元/人。
二、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实有附着物按市政府23号令规定的标准补偿。
三、 青苗补偿标准
2.4万元/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