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种植前应进行苗木根系修剪,将劈裂根、病虫根、过长根剪除,并根据根系大小、好坏对树冠。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三)
9.2 乔木类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2.2 常绿针叶树,只剪除病虫技、枯死枝、生长衰弱枝、过密的轮生枝和下垂技。
9.2.3 用作行道树的乔木,分枝点高应大于2.8 m,分枝点以上枝条酌情疏剪或短截。
9.3 灌木及藤木修剪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 有明显主干型灌木,修剪时应保持原有树型,主枝分布均匀,主枝短截长度应不超过1/2。
9.3.2 丛枝型灌木预留枝条大于30 cm,多干型灌木适当疏枝。
9.3.3 用作绿篱、色块、造型的苗木,在种植后按设计要求整形修剪。
9.3.4 藤木类苗木应剪除枯死枝、病虫枝以及影响观瞻部分,上架藤木可剪除交错枝、横向生长枝。
9.4 苗木修剪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4.1 剪口应平滑,不得劈裂。
9.4.2 枝条短截时应留外芽,剪口应位于留芽位置上方0.5 cm。
9.4.3 修剪直径2 cm以上大枝及粗根时,截口必须削平并涂防腐剂。
9.5 对于生长季移植的落叶树, 根据不同树种在保持树形的前提下应重剪,保证成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