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寒地桑树苗木技术生产。
本标准依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蚕蜂技术指导总站起草。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安美君、宋青山、刘宇、王亚贤、朴基正、王建科、白红玲、宋国凯。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北纬43º22¹~北纬49º区域内桑树栽植成园的商品桑树苗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名词
3.1 苗木
具有根系和苗干的树苗,无论年龄大小,未出圃栽植前均称苗木。
3.2 苗木种类按培育、养殖苗木使用的材料(种子、条、根)分为播种苗、嫁接苗等。
3.3 一批苗木同一品种住同一苗圃,用同一批种子或种条,采用基本相同的育苗技术培育,并按问一质量标准分级的同龄苗木,不论出苗数量多少,称为一批苗术。
3.4 废苗
没有达到出圃标准,又无继续培养价值的弱小苗,遭受病虫危害和机械损伤的苗木及萌芽力弱的苗木。
3.5 苗龄
即苗木的年龄,以经历一个年生长周期作为一个苗龄单位。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一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养殖苜在原地的年龄;第二个数字表示第一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第三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用短横线间隔,各数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如:
1——0表示苗木为1年生未移植。
2——0表示苗木为2年生未移植。
1——1表示1年生移植一次,移植后继续培育1年的移植苗。
3.6 地径
地际直径,指苗干土痕处的粗度。
3.7苗高
自地径至顶芽基部的苗干长度。
3.8 根系长
起苗时应保证目的根系长度(包括主、侧根)。
4 苗木质量产量等级见(表1)
5 技术规定
5.1 苗木分级
苗木以地径,苗高为依据分为三级,l、2级苗为可以出圃的合格苗,3级苗不能出圃建同,留作继续培育。
5.2 苗木产量
包括l、2、3 级苗木数量的总和。没有达到出圃标准,又无继续培育价值的弱小苗,不计入苗木产量。
5.3 合格苗
具有发达的根系,根系长度15cm~25cm。
5.4合格苗除符合(表1)和3.3条规定外,还必须具备:苗干通直,色泽正常,冬芽发育饱满,充分木质化,无机械损伤,无病虫害,不失水或很少失水,有旺盛的生命力。
6 检测方法
6.1 地径
用游标卡尺或特制的工具测量,读数精确列0.05cm;值高和根系长用钢卷尺或木制直尺测量,读数精确到1cm。
6.2 播种苗、移植苗的地径
量测土痕处,土痕处膨大的量测其上部位。
6.3 营养养殖苗的地径
量测萌发主干基部处,基部膨大成干形不园的,量测苗干起始正常处。
6.4 苗高
自地径沿苗干量至顶芽基部
6.5 根系长度
垂直根从地径处量至最长根端水平根从地径处量根幅半径。
6.6 3.4条的内容用感观检测。
6.7苗木检测
应在背荫避风处进行,注意防止根系失水或风干。
7 检测规则
7.1苗木成批检验。
7.2检验工作限在原苗圃进行。
7.3 苗木质量检验,按(表2)抽样:
成捆苗木先抽样捆,再在每个样捆内各抽l0株;不成捆苗木直接抽取样株。
7.4 一批苗木检验允许范围
10%苗木的地径低于(表1)的规定。
4%苗木的高度不符合(表1)的规定。
7.5 检验结果
不符合标准规定,应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7.6 出圃苗木
应附苗木检验证书,向外调运的苗术应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见附录l。
7.7 桑树苗木检疫病虫害对象
病害:褐斑病、细菌病;
虫害:桑尺蠖、红蜘蛛、桑螟。
凡发现上述检疫对象,禁止苗木出圃。
8 起苗、包装、运输和贮藏
8.1 起出后立即修根、分级,按数(100棵为单位)捆扎、假植或建桑园。
8.2 苗木按(表1)规定分级
苗高不小于l 5cm。苗木质量等级由地径和苗高两项指标中最小值确定。苗木大于上述高度的,以地径为主确定,如苗高、地径不属同一等级时,以地径所属级别为准。但是地径属1级、苗高属3 级的,则为2级苗。
8.3 苗木分级必须在庇荫背风处或室内进行。分级后要作等级标志。
8.4 根据运输时间和品种,可分粗包装(用箩筐等盛装)和细包装(用草帘、蒲包纸箱等包装)。根系部分要填充湿润物。
8.5 每包重量一般不超过30kg,每个苗包附以标签。标签注明见附录2。
8.6 运输途中,必须采取保湿、降温和通风措施,严防日晒。
8.7 苗木运到目的地,应立即开包进行栽植建园或假植。
8.8 起苗后苗木不能立即外运或栽植时,要进行假植。
8.9 秋季起苗、翌春栽植的苗木,必须进行越冬假值。
8.10苗木窖藏
保持低温-3℃~3℃;空气相对湿度8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