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承包合同是以果树的自然孽息为承包对象的土地承包合同,尽管该合同的果树以孽息为调整对象,但由于果树与土地的不可分性,故而亦属土地承包合同之列。在订立果园承包合同甲,当事人应注意合同期限的合理性间题:
果树的孽息往往有“荒年”与“丰年”之分。如果期限太短。比如:1年,则可能存在严重损害承包方利益的情形。因为可能遇到“荒年”颗粒无收的现象,尽管对这种情形,当事人双方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这种情形或类似不可抗力情形的解决办法。但从目前的果树承包合同来看,大多情形只作了一个概括的的规定,即每年应交果子多少公斤?或应交多少人民币?而实际上这对承包方是相当不利的。因为尽管有“荒年”之后是,’丰年,,的情形,但“丰年”的丰收能弥补“荒年”的损失吗?从数量上来看,丰年的果实可能与荒年的果实总和再平均可达到一个近似值,但往往荒年果价高而无果可卖,而丰年果多而价格低廉。所以相对来说,一般合同的标的以交付实物对双方来说比较公平,它可以避免市场价格的波动对承包双方的利益的损害的潜在危险性。但实践中,往往发包方不会接受这一条件,但承包方也应积极争取。
同时,期限太短容易损害发包方的利益,因为果树所结果实尽管是自然孽息,但不进行细心的培养和管理则会严重影响果实的质量和果树的寿命。而且来年的果树收益与上年的果树施肥剪枝、病虫害防治等密切相关。如果承包方承包期限太短,比如:1年的话,则可能出现掠夺性经营即承包方“坐享其成”,出现“只收不管”的现象。这样,果树的损害是较大的,尽管双方在承包合同中可能约定合同期满后对果树的数量或质量有所要求,但期限太短也一时难以发现问题。
比较容易发生争议的除上述“荒年”颗粒无收存在承包方履行难的同题以外,另外则是合同期满后果树的交付问题。往往多数果树承包合同中,只是规定到期时不得少于合同签订时果园中果树的数目,但质量上未作要求,这也是纠纷的根源所在。比如:数目相同的果树已结果的果树与一根果苗相比就不一样。那么,在这种情形下,交付时能否算是完全履行合同呢?因而,合同当事人双方最好在合同签订以前,根据果树的正常生长状况,科学地评估承包期间果树的生长状况,对交付时已挂果的果树与新栽的果树比例作出规定,如:交付时已挂果的果树不得低于80%或90%,新栽果树或果苗不得超过20%等等,这样就可避免或少发生类似的纠纷。